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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招投标好做吗
第七条 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经营期满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
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按照 批准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 批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经营权许可。(一)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二)车顶装有货运出租的专用顶灯;(三)在驾驶室规定的位置安装经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四)装有GPS定位系统等信息设施;(五)在车辆规定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叫车电话和监督电话;(六)符合交通、 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人民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货物运输市场需求,对市区范围内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总量进行调控。申请从事物流配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货运经营许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区范围内物流配送运输的货运经营许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
(二)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四)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第八条 货运出租经营权按质量招投标方式无偿、有期限取得。